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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检察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及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深入把握新时代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和主旋律,以开展“狠抓监督质效年”为抓手,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提升检察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全力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发展的履职能力与水平,各项检察工作均取得新的进步并获得新的发展。检察业务运行排名进入全市先进行列,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省级文明卫生单位,顺利通过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的考核验收。

一、服务全县大局,贡献检察力量,促进一方发展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主动向县委报告检察工作和重大事项,切实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2020年5月,我院向县委报送关于全县刑事案件办理情况的专题分析报告,以我院案件批捕率居高不下、退补率居高不下的问题症结为切入点,重点针对我县刑事案件质量和执法办案水平等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与对策,得到了县委的高度重视与批示,获得市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将分析报告在全市检察机关原文转发,为我院开展侦查监督活动提供坚强后盾,为提升全县刑事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疫情就是命令,责任大于天。疫情发生后,我院根据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坚决做好辖区范围内的疫情检测、摸排、值守、消毒和宣传等工作,迅速组织疫情防控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入驻企业,助力联防联控、复工复产。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不误,在疫情发生之初我院便高效快节奏、防范于未然,立即对人口相对密集的县看守所进行疫情防控排查与督导,于1月31日向县看守所率先发出检察建议,此份建议系全省检察机关针对监管场所疫情防控领域发出的第一份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案件,对发生在疫情期间的暴力伤医、哄抬物价、侵吞物资等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共办理涉疫案件8件。

主动护航民营经济。

认真落实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年”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为主要形式,诚挚邀请我县工商联代表以及民营企业家代表,到我院参加以“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让民营企业界的翘楚走进检察机关,共商民营经济发展之大计,共谋全县经济社会新发展。突出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参与意识和大局观念,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共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的犯罪案件2件9人。继续深入推进护航民营经济发展“除虫护花”办案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不批准逮捕1人,不起诉11人,让涉案的民营企业放下“负罪经营”的压力和包袱。

致力服务脱贫攻坚。

积极融入和服务全县脱贫攻坚,选派3名干警入驻金屋镇1个帮扶村和1个后盾村,全院30余名干警结对帮扶贫困户112户。严格按照全县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持续打好脱贫攻坚战,认真组织干警做好爱心购物、走访慰问、政策宣传和对接、疑似问题核查等扶贫帮困举措,主动为贫困户购置扶贫物质28000元,向贫困户发放慰问物资55300元,投入10万余元支持帮扶村和后盾村的基础建设和产业发展。重点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扶贫资金的“蝇贪”“蚁贪”和“微腐败”,严厉打击强行阻工、聚众闹事等破坏扶贫开发秩序的犯罪行为,为打好脱贫攻坚战忠诚履行检察职能。

二、推进社会治理,共创平安绥宁,确保一方稳定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站在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高度,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28件涉恶案件全面进行 “六清”核查,对发出的14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排查,对1起涉嫌“保护伞”案件提起公诉。继续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共批捕涉恶案件1件8人,起诉3件30人,追捕5人,在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主动加强对扫黑除恶案件的法律监督,共开展提前介入1件,开展侦查活动违法监督1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件,提出财产性强制措施检察建议2件。在全县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恶案件有:朱某某、肖某某等10人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7个罪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0名被告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主犯朱某某、肖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

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职能,强化检察监督质效,对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犯罪,坚持“快捕快诉”“从严从重”。一年来,共批准逮捕非法传销、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类犯罪62人,起诉60人,并坚持对此类案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努力将人民群众受到的侵害和损失降到最低,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有:范某某等41人涉嫌诈骗5100万元的电信诈骗团伙案、邓某某等21人涉嫌诈骗115万元的电信诈骗团伙案等,其中范某某等41人案中,主犯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共办理涉及精准扶贫领域的刑事案件3件,审查涉及精准扶贫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10条,发出刑事检察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发出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7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有:李某甲、李某乙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4个罪名的案件,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共批准逮捕非法捕捞、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20件23人,起诉28件30人(其中包括未经批捕阶段的直诉案件数),结合办案分别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检察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5件,其中,针对非法捕捞活动加强网络交易监督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被市院作为优秀检察建议推荐至省院。

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

站在反腐战线全新“哨位”上,将反腐“主战场”转移至审查逮捕和起诉环节,着重突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职能作用,切实把好证据标准关和法律适用关。注重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对职务犯罪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形成刑事诉讼与监察调查无缝对接,增强惩治腐败之合力,为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一年来,共批准逮捕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提起公诉 5件5人,其中办理的大要案件有:北塔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欧阳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在刑事案件处理、资产转让、项目发包、工程款支付、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292万元案(上级交办件),欧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关峡苗族乡原党委书记黄某某利用工程项目发包、虚假入股涉嫌受贿270万元案,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深入推进高检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机制,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帮助、教育、挽救相结合,既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决不纵容,也注重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启动未成年人特殊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年来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4人,起诉15人,对5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18人进行法律援助,对7人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开展社会调查26人次,开展心理疏导、帮助重返校园24人次。努力加大未成年保护社会力量参与度,积极获取县妇联、共青团委、教育部门等对未成人检察工作的支持,主动与县世贤中学、育英中学建立“法治进校园”常态化工作衔接机制,委派专人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深入校园开展法治巡讲活动。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认真落实《湖南省检察机关信访答复操作规程(试行)》,对关乎人民群众的急事难事,坚决做到群众之事无小事,再急再难也要服务好、解决好,一年来共收到群众来信15件,来访35件,均在7日内告知“收到了,谁在办”,认真落实“信访件3个月内对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予以答复”的制度,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也时刻不忘彰显检察人文关怀,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重点将贫困户、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被害群体纳入司法救助对象,努力让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从阴影和困苦中走出来,重拾信心,健康生活。一年来,我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件,救助金均已全部发放到位,其中,我院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周某某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

三、强化检察监督,狠抓业务运行,提升监督质效

狠抓业务质效。

2020年,是全市检察机关“狠抓监督质效年”,我院紧紧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将128项指标作为检察业务运行的“风向标”“指挥棒”,将严格依法办案与狠抓监督质效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年来,我院进一步理顺工作思路,抢抓机遇,全面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在全院推行按月通报、按月分析和按月兑现奖惩的机制,组织全院干警深入领会“案-件比”新概念以及128项指标的内涵和要求,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汇报全国检察机关以努力减少“案-件比”为执法办案新要求和新理念,在逐步获得理解与支持的同时,共同促进我院检察业务运行出现质的飞跃。直到11月,共有46项检察业务指标进入全市优秀行列,总体排名进入全市第一方阵。

优化刑事检察。

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为己任,既做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又做保障人权的守护者,全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95件152人,批准逮捕82件136人,不捕13件16人;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3件334人,提起公诉164件302人,不起诉70件105人(其中包括上期受理但本期才审结的案件数)。坚持将刑事检察传统业务与提升监督质效同推进,全年共对侦查机关开展提前介入116件,开展侦查活动监督14件次,监督立案4件,监督撤案2件,追捕追诉漏犯11人,追诉漏罪7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人,开展非法证据排除1件。坚持将新的办案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个办案环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证据加强自行补充侦查,严格推行案件退补、延期审批制,高度重视与法院在审判前的沟通与会商,截止至11月,我院刑事案件退补率、延期率及“案-件比”与同期相比均大幅度下降,共对78件案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193件31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132人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为87.88%。

深化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系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因受传统办案思维和模式影响,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仍主要依靠当事人的申请,导致案件线索少,空白业务多。一年来,我院以提升监督质效为引领,打破“等案上门”的等靠要思想,主动寻找案源,努力打造多方位多元化协作平台,逐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迈向优质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2件,办结22件;协助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受理并办结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11件;助力民事行政执行难问题,办理执行监督案件5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5份,法院均予以采纳。其中,社会反响较好的案件有:李某某等11人向长铺乡大坪村唐某某追讨劳动报酬发生纠纷,向我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我院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出庭支持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对11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强化公益诉讼。

全面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在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不断强化维护公共利益的履职能力和监督质效。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切实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及时跟踪并落实案后生态补偿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全年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4件,立案审查52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件,其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对其余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均启动生态补偿修复,在县巫水定点河段组织增殖放流活动,共放养鱼苗6万余尾。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通过诉前公告和检察建议,督促有关主体提起诉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共同推动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在诉前即妥善解决,争取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的效果,共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8件,发布诉前公告28个,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7份。其中效果较好的案件有:办理的中铁五局、湖南尚上路桥公司、湘潭路桥等武靖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致使土地荒废案,我院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对被占用的土地补植复绿,竭诚守护绿色生态绥宁;办理的全县居民饮用水不符合卫生安全案,我院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到位,竭诚守护全县人民的饮水健康安全。

四、强化自身素能,坚持固本强基,打造过硬队伍

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向县人大和政协汇报检察工作,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落实与整改。诚邀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24人,对10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月活动”,对增殖放流活动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诚邀社会各界代表15人,参加“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开放日活动。继续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充分运用检察外网、“两微一端”等对外形式,打造宣传平台,拓宽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渠道,主动加强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制约,确保了检察权的统一正确行使,保证了检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全面深化改革。

结合全院实际,不断深化司法责任改革,将所有员额检察官全部配备到办案一线,并借助省院对员额检察官统一遴选和对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统一招录的选拔机制,进一步提升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全院目前已基本实现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按照1:1:1的比例进行配置,办案团队的战斗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按照上级院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年初率先在全市试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打破原来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效能,节约了司法成本。于2020年6月底在全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有的11个内设机构精减为5个,其中业务部门3个,综合部门2个,即:检察一部、检察二部、检察三部、政治部、办公室,彻底实现行政管理与司法业务双轨并行,为推进办案团队化和专业化奠定坚实基础。

提升队伍素能。

深化司法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按照上级院对不同序列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积极组织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书记员“四类人员”,参加全国省市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素能培训41人次,实现轮训全员覆盖,参训百分之百。加大对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力度,推荐3人进入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评查人才库,1人进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业务人才库,新遴选员额检察官2人,将3名70、80后的年轻干警推选为部门负责人。在全院推行周五集中学习制,每周五下午组织全院集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指导性案例等,进一步提升干警知识储备。

重视文化育检。

高度重视检察文化的打造与培树,以积极争创“全省文明标兵单位”为载体,用文明创建的高标准严要求引领全院各项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现行的10余项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更加细化深化,已组建的羽毛球队、气排球队等文化团队更加积极向上,已推行的廉政文化建设更加契合新时代的主题,已获评的“全省文明卫生单位”“省特级档案室”推向更加纵深的方向发展,陆续建成的电子阅览室、健身房、体育馆、公更加体现了“从优待警”的人文关怀,检察文化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并辐射带动着全院牢固树立“争创一流”的拼租房(青年公寓)等,博精神,整个队伍团结一致,精神风貌焕然一新。

坚持从严治检。

积极开展“廉洁单位”创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从抓实制度建设、抓严日常监督、抓好廉政教育等方面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公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检委会议事规则》《案件质量日常评查工作制度》《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等工作管理制度机制,严格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全院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各项工作井然有序。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积极开展检察系统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教育,自觉接受市检察院党组对我院党组的巡察,认真做好巡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切实做到时刻反省、警钟长鸣,一年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的事件。

各位代表,2020年,我县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仍存在许多短板和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一是改革后检察工作还未完全转型到位,“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不全面不充分,仍有部分检察业务存在案源太少、方法不多、效果欠佳、局面难打开的情况。二是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检察干警的工作理念滞后,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落后,与检察工作回归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与检察监督质量、效率、效果三者有机统一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全院年龄结构老化、性别比例失调、专业结构不均衡,致使院班子和中层骨干老化、队伍青黄不接等问题凸显,人才难进与人才难留的矛盾同时并存且十分突出,一大批长期战斗在一线的60后已陆续临近退休,而70后仅有2人,应当独挡一面干事创业的80、90后却仍在成长,部分检察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承接到位,甚至可能出现断档。四是智能化、数据化检察仍缺少科技投入与技术支撑,网上办案、大数据分析等“科技强检”新举措仍跟不上时代步伐,与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对于这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依靠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迎难而上,奋发而为。

2021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院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牢牢把握时代脉博,准确把握历史新方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践行“稳进、落实、提升”检察工作主题,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均衡发展,为绥宁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

1.坚持服务大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将检察工作自觉融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将依法履职与服务发展同步推进。依法惩治环境治理、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刑事犯罪,助力打好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依法妥善办理网络电信诈骗、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犯罪案件,努力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切实护航民营经济。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不断完善监察、检察衔接配合制约机制,就执法理念、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依法惩治职务犯罪。

2.推进共建共治,在全县社会治理中勇于担当。

将检察业务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载体,找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职能,并努力将办理个案提升到分析类案,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努力将办理个案和参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围绕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检察工作新理念,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高度重视社会关系的修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3.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检察事业全面均衡发展。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各项检察改革举措落地落实,将新的办案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到工作实践,强化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均衡发展。持续推进检察业务运行月评月分析制,以降低逮捕率、退补率、延期率、“案-件比”为重点,精益求精地做优刑事检察业务。学好用好民法典,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通过拓案源、保质量、强素质,努力补齐民事检察工作短板。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生效行政裁判和非诉执行法律监督,补强行政检察工作弱项。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强化素能建设,树立检察队伍钢铁新形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为契机,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突出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完善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信得过、业务上打得赢、纪律上过得硬的检察队伍,牢固树立检察队伍钢铁新形象。

各位代表,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始终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和使命,认真执行本次大会的各项决议,以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顽强拼搏的工作精神,勇往直前,锐意进取,努力推动绥宁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向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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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①批捕率:

202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进一步树立“少捕慎诉”的理念。

②退补率: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设置了经过审查逮捕环节的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两个指标。前一个指标主要用于评价(不)捕后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质量,目的是引导检察官发挥主导责任,增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主动性,减少不必要的退补。后一个指标主要反映、评价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和成效,目的是引导检察官在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写好补侦提纲,做好释法说理,并加强对退补案件的引导取证和跟踪监督,避免一退了之。

③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高检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④四大检察:

2019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职能。

⑤十大业务:

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⑥案-件比:

所谓“案-件比”,简单说就是“案”的数量与“件”的数量形成的一个对比数。这里的“案”,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有一个案子在法院、在检察院等。这里的“件”,是司法机关在统计上作为一个个“案件”数量来统计的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针对同一个“案子”,一般会根据该案所经历的诉讼环节、业务活动情况而统计为多个“案件”。也就是说,“件”数一般都远远多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在司法机关的那一个“案子”。举例来说,一个审查起诉案件是一个案子,如果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复议复核也没有申诉,案结事了,这个“案-件比”就是1:1。如果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就多了一件,“案-件比”就是1:2;如果复议后维持原决定,公安机关又提请复核,就又多了一件,“案-件比”就是1:3。“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制度是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⑧延期率:

“案-件比”指标将一个时期内受理的刑事案件作为“案”的基准数,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16种业务活动与“案”数之和作为“件”的基准数,两者相对比形成刑事检察的“案-件比”指标值。1:1为“案-件比”理想状态,以此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努力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活动次数,积极降低“件”数,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讼累。

⑨捕诉一体:

指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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