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资料(35)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年3月28日在绥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瑞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3年工作回顾
202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坚定不移服务保障绥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三个绥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一、围绕中心大局,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起诉毒品类犯罪案件15件25人,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59件83人。参与全市禁毒反电诈秋冬攻坚行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与办理“7.17”涉缅北电诈系列专案,批准逮捕18名缅北移交涉诈犯罪嫌疑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严格执行黑恶势力认定标准,强化与公安、法院打击合力,依法高质高效办理省市挂牌督办的新宁县“10.11”涉黑专案。以检察力量服务反腐败大局,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强化与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并打,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5件5人,已判决3件3人。被告人宁某挪用公款80余万元被提起公诉,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被依法起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高效履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利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批准逮捕11人,起诉18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正在审查起诉的淳某某等人销售高仿茅台名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依法协助追缴违法所得98万余元。开展“检企同行、送法进企业”活动6次。
(三)自觉服务绿色发展守护一江碧水。全力守护“神奇绿洲”这张闪亮名片,为实现“美丽绥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5件27人,同时注重督促、责令涉案行为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追偿生态修复、环境治理费用13.7万元。针对长铺子乡大寨村畜禽养殖户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园地78.6亩,督促清理和回收各类垃圾、固体废物5吨,督促治理水源地1处,督促林业部门对李熙桥镇洛口山50棵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开展增殖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活动3次,投放各类鱼苗4.2万尾。
(四)深化诉源治理助力法治绥宁建设。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93.33%,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减少社会对立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理作用,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管理、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校园安全等领域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40余份。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成立法治宣讲团队,实地深入10个学校开展法治宣讲13次,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深入开展主题法治宣传,结合世界湿地日、知识产权保护、非法集资、打击走私犯罪宣传等活动,开展法治宣传7次,发放法治宣传手册1500余本,引导市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
二、践行检察为民,致力守护群众民生福祉
(一)依法依规办好群众涉法涉检诉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信访诉求,切实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息诉罢访。收到群众来信来访38件,全部按照“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要求,做到件件按期有回复。结合“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高度关注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救尽救,依法向8名脱贫户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余元,获赠锦旗2面。木匠宋某某因他人欠薪,导致家庭出现极大困难,我院经审查,决定与邵阳市检察院联合救助,共同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2万元。
(二)全心全意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驻村工作队扎根一线、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选派4名党员参与驻村工作,做好联点村滚水村、陈家村、百家田村的监测户和脱贫户结对帮扶工作,结合“走、找、想、促”调研活动开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农村饮用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保障、夜间出行路灯照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民生保障方面,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8个,拨付联点村乡村振兴专项经费10万余元,其中拨付2万元经费用于滚水村古井复修,让周边200余户群众在没有自来水的条件下有了洁净的生活饮用水。积极开展治安巡逻、文明卫生创建、增殖放流等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让“检察蓝+志愿红”成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靓丽色彩。
(三)用心用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聚焦打击和保护两个方面,通过与政法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去年均大幅下跌。坚持精准帮教,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诉12人,附条件不起诉15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力的“甩手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16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23人次,促进“依法带娃”。联合教育部门对全县教职工开展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专项行动。加大对重点行业、场所、领域的督促监管力度,与县委政法委等6家单位组成督察组,深入各乡镇政府、学校、派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督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情况,针对性侵案件多发在宾馆的情况,与县公安局在县城内宾馆联合开展强制报告制度专项宣传活动,针对娱乐场所、旅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四)尽职尽责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守护农民工“血汗钱”,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帮助务工人员追回欠薪2.9万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龙某某、杨某某诉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上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经过法检两院合力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守护人民群众信息安全,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监管的检察建议3份,共筑信息安全法治屏障。
三、聚焦主责主业,全力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一)以深层监督为重点做优刑事检察。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依法提前介入刑事案件38件。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38件178人,批准逮捕98件129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68件505人,起诉280件366人。立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监督,监督立案11件,监督撤案5件,纠正漏捕漏诉29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6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出庭支持公诉380余次,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13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件。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案件35件。持续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纠正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4人次。纠正看守所监管活动违法42件,通过有力有效检察监督,助推县看守所46年无安全事故。
(二)以有效监督为重点推进民事检察。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引领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办理民事检察案件172件。对县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对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聚焦执行难问题,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对县法院近三年来涉企终结本次执行的159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对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扎实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办理支持起诉案件8件。
(三)以有力监督为重点做实行政检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协同推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依法护航民生民利。办理行政监督案件43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检察监督,助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刑事案件不起诉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以精准监督为重点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7件,实现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等8个领域的监督全覆盖。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一体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立案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件。针对交通运输部门、卫健部门未全面依法落实军人军属优待政策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建立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与县人大、县政协联合签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暂行办法》,强化人大、政协、检察监督工作合力。做优公益诉讼宣传,讲好检察故事,在中国网、央广网等新媒体平台宣传公益诉讼工作13次,选送的公益诉讼检察故事《执公益诉讼之剑,斩大气污染之源》在邵阳市检察机关首届“公益诉讼检察故事汇”评比中荣获三等奖。
四、对标时代要求,竭力锻造务实担当队伍
(一)以政治建设为党的执政凝心铸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结合主题教育,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与支部学习相结合、主题教育交流研讨与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相结合,为奋进新征程凝心聚力。组织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2次、支部学习12次,开展专题研讨4次。通过主题教育促进干警既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又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扎实开展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坚持实事求是查摆问题,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退休干部的特长优势,积极开展党员志愿者公益、爱心助学、乡村振兴、征文摄影等活动,退休干部党支部获得“全省示范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荣誉。
(二)以人才强检为检察事业蓄势蓄力。注重多渠道、多层面、多岗位培养锻炼干警,全面提升干警综合素养。借助省、市检察院开展的“导师带新人”人才培养模式,5名新招录干警与省、市检察院优秀导师拜师结对。组织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35次,研讨案件总结经验,提升办案人员业务能力。深入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议活动,以案促学,以评促改,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年获得“全省检察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12项,获得“全省检察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19人次。
(三)以从严治检为党的队伍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制度,督促干警落实“逢问必报”,全年共填报138件,班子成员带头填报60件,占比43.48%。深化自我革命,持续开展“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队伍建设专项活动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严禁学习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持之以恒开展清廉文化建设,全年共开展廉政警示教育3次,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6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5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工作3次,逢大小会议、逢年过节必有廉政提醒,连续13年无干警违法违纪,荣获了“全市清廉机关建设样本”荣誉。
五、接受党委领导,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和决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治、思想、组织建设各方面,贯穿到办案、管理、队伍建设全过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将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及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5次。
(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强化人大代表对检察办案的实体监督,认真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6次。制定《绥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增强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履职意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均已按期办结,并及时向其反馈。
(三)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将检务活动置于阳光下运行。持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在院官方网站设置“检务公开”专栏,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10次,对71个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按季度公布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情况,超过3件的予以重点关注,接受全体检察人员监督。加强检律互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以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针对性还不够强,少数干警还存在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现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自觉性、能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司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对高检院提出的一系列事关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新理念理解不深、落实不完全到位;三是激励措施有待加强,干警干事创业热情和智慧尚未充分激发,年轻干警多,但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助力实现绥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美丽绥宁、活力绥宁、幸福绥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以高效履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守护好一江碧水、乡村振兴、安全生产、清廉绥宁建设等方面精准发力、主动作为。积极服务地区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积极融入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和县委“三个绥宁”建设部署,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以优质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刑事检察要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在内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民事检察要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监督质与量的统一,不断拓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行政检察要进一步强化履职,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有力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要重点突出“精准性”、“规范性”,抓好法定领域办案工作,依法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
三、以更深情怀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支持起诉、矛盾化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强化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以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加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法律监督力度,做实检察为民。
四、以砥砺忠诚淬炼过硬检察队伍。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的品牌建设,以更高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领航检察事业发展。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开展廉政学习教育,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强化检察人员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为“三个绥宁”建设添砖加瓦,为中国式现代化绥宁新篇章贡献出应有的智慧和力量。
附件:1.报告中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2.有关案例说明
附件1
报告中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以出现先后为序)
1.报告中数据统计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检察业务办案数。
2.附条件不起诉(第5页第7行):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督促监护令(第5页第9行):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文书。
4.入职查询(第5页第10行):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5.强制报告制度(第5页第13行):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6.终结本次执行(第7页第1行):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第7页第5行):指既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8.行刑反向衔接(第7页第11行):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9. 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第7页第20行):是指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具体指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梳理出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通过代表提出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解决公益保护问题。
10.三个规定(第9页第3行):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三个规定”。
11.四大检察(第11页第18行):指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1.“7.17”涉缅北电诈系列专案(第2页第6行):是指公安部针对缅北涉及我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的专项打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有效遏制境内电信诈骗案件及相关案件高发态势,高度回应社会需求和人民期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国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我院成立了“7.17”专案专班,共有5名员额检察官和5名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7.17”案件,对受理的18个案件均提前介入。截止2023年12月29日,共受理两批次“7.17”专案的案件,第一批次受理14人,已经全部审查逮捕完结,共批准逮捕13人,不批准逮捕1人,第二批次受理4人,目前正在审查逮捕阶段。受理的18人均为底层组员,没有骨干成员或金主等领导层,他们主要是在缅甸果敢地区从事诈骗活动。
2.新宁县“10.11”涉黑专案(第2页第9行):2014年,以被告人雷某某、刘某某为组织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2015年至2021年,该组织先后在邵阳市新宁县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16起,共打伤22人,其中重伤2人、轻伤8人、轻微伤5人、伤情不明7人;使用的凶器有枪支、管杀、菜刀、匕首、砍刀和斧头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经邵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我院于2023年10月17日对31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的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3.宁某挪用公款案(第2页第12行):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11月18日,宁某在我县某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从事社保工作期间,利用其为该镇村民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务便利,挪用代收88名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费共计864100元人民币,用于手机游戏和个人生活开支,均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宁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问题,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4.开展增殖放流(第3页第12行):2022年11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秦某军、李某辉、李某清三人使用“干网”、麻鱼机在我县长铺子乡李家团村巫水河“赤木滩”河段非法捕鱼,共捕获各类渔获物16.3公斤。经专家评估,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为3.7万余元。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还破坏了当地的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4月12日我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5月31日,我院联合县法院、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开展修复生态增殖放流活动,将判处的生态环境修复费购买的37000余尾鱼苗投放至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田心村巫水河水域。
5.公益诉讼检察故事《执公益诉讼之剑,斩大气污染之源》(第8页第2行):2020年以来,绥宁县游家湾村某路段常年弥漫着一股刺鼻难闻的异味,附近村民深受其害,苦不堪言。2021年6月25日,在我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三次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胡美娥提供了该线索,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监督。人大代表有所呼,检察机关有所应,我院立刻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是附近某企业用于储存和加工粗硫酸盐松节油的车间,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去硫除臭工艺,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导致空气中常年充斥着刺鼻的恶臭,严重影响了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和群众的身心健康。2021年7月14日,我院向大气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该化工车间进行处理。发出检察建议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迅速对该厂作出了责令关闭、自行拆除设备、消除污染的决定。同年8月4日,我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现场督促企业拆除了相关生产设备,并将堆积的杂物及不明液体全面清扫干净,弥漫在青山绿水中的刺鼻气味渐渐消散。这是人大代表监督检察工作,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次成功实践。2023年6月16日,我院公益诉讼部门以该案件为蓝本创作的作品《执公益诉讼之“剑”,斩大气污染之“源”》,在邵阳市检察机关首届“公益诉讼检察故事汇”评比中荣获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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