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年2月19日在绥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瑞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一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688件,获得“全省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11项,获得“全省检察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8人次。
一、聚焦稳定发展,以高效能检察履职推进高水平平安建设
(一)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捕139人,起诉301人,其中受理并审结故意杀人、放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7件7人,起诉毒品犯罪19件30人。起诉指定管辖的新宁县雷某某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漏诉的同案犯6人,至此该案黑恶犯罪分子全部打击到位,该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案件承办检察官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依法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积极参与“7·17”“12·27”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努力实现跨境电信网络犯罪与“两卡”专项行动双管齐下、全链条打击,起诉偷越国(边)境犯罪6件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件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1件24人,诈骗罪25件34人。全力配合并引导侦查机关对近年来全县范围内提供银行卡给上游境外犯罪集团转移诈骗资金的一系列案件进行摸排、梳理、研判,目前已查实关联境外电信网络犯罪集团3个,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人,涉案人员52人,批准逮捕41人,已提起公诉1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系列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二)落实检察护企当好企业护航员。坚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开展“检察护企”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打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淳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被依法起诉后,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效保护了被假冒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环境,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对涉企“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开展评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5件。打造便捷贴心的政法服务环境,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为企业纾困解忧;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增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懂法、守法意识,助力企业生产经营合规化、合法化。
(三)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展现担当。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贡献检察力量。加强监检衔接,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5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13条,受理并起诉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5件8人。其中办案“三个效果”俱佳的有:依法办理指定管辖的隆回县工业园区原主任张某某受贿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6万元;办理指定管辖的隆回县人民法院原员额法官郭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等案,郭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我们还办理了县林业局费某某受贿案,县武阳国有林场黄某某、刘某某等4人贪污、挪用公款案,县林业局原副局长曾某挪用公款案等。
(四)以履职小切口助推社会大治理。对“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黄赌毒”等影响社会风尚的犯罪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共办理“两抢一盗”案件17件20人,办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7件10人,其中4件7人为隶属柬埔寨太子集团旗下的赢创公司员工在境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系列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抓末端、治已病的法治参谋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问题制发检察建议8件并全部被采纳。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升群众法律意识,3名法治副校长每学期到所联点学校开展未成年人防性侵、防校园霸凌宣传,助力法治校园建设。
二、专注司法办案,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一)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轻罪”治理,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下,试行轻案快办机制,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轻罪案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61件,依法不起诉17件17人。持续强化检察监督工作,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20件,减少了案件退补率;对侦查活动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33件,公安机关均及时回复并整改到位;追捕漏犯11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追诉漏犯及遗漏罪行16人,提起公诉的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把关力度,依法改变侦查机关定性12件;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案件,依法发出应当立案决定书3件。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案件12件。持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纠正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6人次,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我们依法监督,建议对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纠正看守所监管活动违法案件6件,通过有力有效检察监督,助推县看守所连续47年无安全事故,确保了“高墙内的公平正义”。
(二)稳步加强民事检察。深化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8件,被全部采纳。对涉及婚姻、保险等领域民事生效判决、裁定相关案件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运用调查核实、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大法律文书说理力度,把好文书理论关。做优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农民工欠薪领域民事支持起诉案件7件,成功帮助6名农民工追回欠薪。
(三)深化做实行政检察。不断强化行政检察履职,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4 件,其中,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件,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4件,行政机关均予以采纳。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50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21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开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上移送检察意见20件,全部得到回复,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均作出行政处罚,切实解决不刑不罚问题,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件,其中,涉及安全生产、英烈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三个新领域案件19件。积极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案件3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虾子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餐饮经营活动导致的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了居民饮用水安全。坚持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对非法猎捕并出售100余只猫头鹰的陆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当事人家庭困难,无支付生态修复费用能力,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创新性地提出以巡林、宣传等义务劳动方式替代性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化身为宣传者、守护者。
三、做实检护民生,以高质量民生保障践行检察为民理念
(一)悉心护航未成年人成长。通过“精准预防”、“多维度保护”等举措,纵深推进“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专项行动。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一审公诉案件7件,同比下降65%。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7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深化检校合作,邀请师生代表参与“检教同行,共护成长”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监督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联合县公安局在宾馆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各主体履行强制报告的责任意识,全年没有发生在宾馆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深化综合履职,针对相关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办学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制发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的检察建议。加快办案区建设,我院投入近60万元建成集心理疏导、询问取证、身体检查、预防教育等功能齐全的“紫薇花开·未检”一站式办案区。
(二)尽心维护特殊人群权益。倾力护好最美“夕阳红”,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促进养老行业健康发展,组织干警到养老院进行消防、食品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防骗反诈相关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尽力撑起困难群众“暖心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作用,对相当困难的被害人家庭主动向市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在办案环节实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共发放司法救助金8.3万元。致力守护英烈“身后名”,针对我县某处抗日阵亡烈士纪念园内存在地面凹陷、杂草丛生、纪念碑瓷砖破损掉落等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纪念园进行修缮,加强日常保护工作,捍卫英烈荣光。
(三)用心化解信访矛盾纠纷。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信访诉求,切实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年来收到来信来访55件次,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院领导信访接待15次、包案办理3件。在化解信访矛盾突出且因案致贫的刘某某信访积案中,检察长带头接访,耐心听取诉求,积极疏导申诉人情绪,充分释法说理,同时与县法院共同商讨化解策略,坚持救急帮困同步进行,赢得了申诉人的认可,一桩历时4年的信访积案终被成功化解。
(四)精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紧盯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磋商、提起公诉等方式开展监督,推动问题治理整改。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起诉8人,办理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件。依法对广西籍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走私的来自巴西“疯牛病”疫区的牛肚、牛喉均被销毁处置,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助力拧紧消防“安全阀”。我们还就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份,督促其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筑牢公民信息保护屏障。
四、突出政治建检,以高素质队伍建设赋能检察工作现代化
(一)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20余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思想引领、学习在先”理念,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传达。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教育引导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配合市委对政法领域专项巡察和省审计厅的专项审计调查,扎实完成巡察组反馈的4个方面30个问题和审计报告反映的12个问题的整改,新建或完善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绩效考核等制度机制20余项。
(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紧盯执法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个进行分析,责令承办人做出相应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办案情形,做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以问题为导向,参与异地交叉评查案件22件,在精准化评查中对标先进、找准差距。发挥检务督察“控风险、堵漏洞”作用,聚焦司法办案,以执法督察为重点,以群众举报线索为切入点,坚持有案必查,聚焦不捕、不诉、抗诉、控告申诉等重点案件开展反向审视,建立内外部、上下级制约监督机制。
(三)培养与使用并重提升队伍素能。深化“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专项整治,结合党纪学习教育,用活用好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干警,常态化通报检察人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反面典型案例。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提升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参与各项团队比赛等形式,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精气神,我院在全市检察机关首届气排球比赛中荣获第三名,1名干警获得邵阳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一等奖。突出“人”“案”结合,将考核重点放在平时,抓实全员考核,更好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用人原则,提拔使用能担当、肯干事的年轻干警担任中层骨干,中层骨干中年轻干警占比达到91.7%。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强化对优秀年轻干警的政治历练、基层磨炼、实践锻炼,选派6名年轻干警分别参加全市反电诈专项行动、乡村振兴、巡视巡察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监督,以高标准阳光司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县人大开展两官履职评议工作,3名员额检察官评议结果均为优秀,针对评议反馈的问题已逐项整改,检察官履职办案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专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官履职、案件办理等工作5次。用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东方明珠小区外墙安全保障的建议与提案,积极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磋商,一体推动解决安全隐患,案件办理效果被省人大融媒体中心特别报道。
(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教师和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全年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20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公开听证11次,听证案件16件次,辩护律师网上阅卷30次。做好律师代理检察案件动态分析监测,对每季度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超过3件以上的予以重点关注。
(三)不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深化检务公开,不断完善门户网站等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涉检信息,增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主动向社会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68条,及时通过官网、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检察动态489条,其中32条宣传报道被湖南日报、湖南法治报等省级媒体采用。
各位代表,我院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靠的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县监察委员会和政法各单位的配合和制约,也是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还需提升。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深度不够,检察为民需进一步做实。二是司法理念的深度转变与全面落实尚存差距。对最高检提出的一系列新司法理念理解还需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存在偏差,未能完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办案方式和方法需进一步与时俱进。三是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监督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还不充分,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县委实施意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高效能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三个绥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一、以更高站位筑牢政治忠诚。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持续擦亮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鲜明政治底色,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把党的路线方针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培育“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以更强担当服务全县大局。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与监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协调推进反腐败治理。扎实推进“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毒品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报复社会的重大恶性犯罪。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为全县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以更实举措增进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服务保障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常态化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质效,聚焦群众关注的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加大监督力度,让公益诉讼真正惠及群众生活。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更优更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以更大力度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刑事案件全流程监督,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做深做实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
五、以更严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责惩戒机制,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健全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体系。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为民司法的切入点和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奋力开创绥宁检察工作新局面。
附件:报告中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以出现先后为序)
1.报告中数据统计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检察业务办案数据。
2.“检察护企”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第2页第23行):根据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委政法委《全省政法系统“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三年专项行动(2024-2026年)工作方案》部署要求,我院自2024年4月30日起开展“检察护企”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围绕“打造公平诚信的一流市场环境、规范高效的一流执法司法环境、便捷贴心的一流政法服务环境”目标,明确12项重点任务,制定39项工作举措,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推动解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终结本次执行(第3页第5行):指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支持起诉(第5页第15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其提供帮助。
5.行刑反向衔接(第5页第21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时,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员、被刑事处罚人员、免予刑事处罚人员、无罪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导致违法犯罪问题频发需要予以监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社会综合治理或纠正违法建议。
6.督促监护令(第6页第21行):指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文书。
7.十一号检察建议(第7页第9行):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养老机构内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问题,向民政部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总第11号),提出了四条具体建议:一是强化对养老机构设立、运行安全方面的监管。二是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推动养老机构做实入院评估工作。四是指导养老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管。
8.“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第8页第6行):最高检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各地从2024年2月至12月,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9.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第10页第19行):是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具体指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梳理出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通过代表提出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解决公益保护问题。
10.四大检察(第12页第6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的四大检察职能。刑事检察,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保其正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政检察,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四大检察职能共同构成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系,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11.三个规定(第14页第7行):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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